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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学分|全日制本专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中国药科大学学分|全日制本专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中国药科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选课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2010级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教学计划

第三条 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是学生参加本专业学习的指导性计划和毕业资格审核标准,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据所属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安排个人学习计划及选修课程。学生在校学习结束后,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的课程、学分和其他条件的要求后,方可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条 我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三年。

三、课程设置

第五条 所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类。

1、必修课 必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与专业课、其他类必修课。

2、选修课 选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包括各专业指导性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分为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和艺术体育类四个模块。学生修读选修课的学分数不得低于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要求的学分数。

四、学生选课

第六条 选课原则:

1、学生应先缴费,后选课。学生在每学年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交学费并有效注册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未注册(未缴费学费)者不予选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凭有关证明办理缓注册手续。

2、学生应根据培养计划修读各类课程,参照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根据本人情况、需要和学习能力,在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申请提前修读部分课程。

3、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必修课不实行选课;从入学第二学期开始,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跨年级、跨专业多选课程。

4、每学期选课总学分数(必修课、指选课和公共选修课)不超过45学分。对于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缓选部分必修课程,但每学期选修的必修课总学分不得低于15学分。

5、毕业资格审核时跨专业选修的必修课程和指导性选修课学分不计入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学分中。跨专业选修的必修课程和指导性选修课成绩不列入毕业成绩单。

6、学籍预警的学生不得选修本年级本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

7、所选必修课程累计有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未获得者,必须编入下一个年级学习,参加下一个年级的选课。

8、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学生选课遵循课程间内在先后关系,按照递进顺序进行修读。

9、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学生只能选修其中一门。

10、公选课的选择: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至少选择一门人文社科或艺术类公选课。学生选修公共选修课10学分以内,免收学分学费。10学分(不包括奖励学分)以上,超出部分按每学分80元收取学分学费。

11、未经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选课后不参加考核者,以缺考论处。

12、选课办法详见《中国药科大学选课办法》。

五、课程考试与成绩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须经过考核,课程考核方式需符合教学计划要求。所有课程考试,均需取得60分(合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八条 课程考试成绩原则上采取百分制,部分课程经批准后方可采取等级分制。

第九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的1/3,或抽查旷课三次及以上,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登记为“违纪”,不得参加补考,必须参加重修。

六、补考与重修

第十条 学生首次修读的必修课程不及格,可以免费参加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课程的成绩一律以60分记载:补考不及格,必须申请重修该课程,每次重修可有一次补考机会,直至取得学分。

第十一条 如学生对所修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一次,成绩如实记载。

七、课程的免修

第十二条 当学期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的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下学期某些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可掌握的,可准予不随堂听课,但须参加课程的期中和期末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申请者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免修申请,由所在院、部、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每学期免修考试科目不得超过两门。

体育课、政治课、思想品德课、军训及实验课、实习等不得免修。

八、交换生的学分认定

第十三条 根据我校和其他院校的学分互认协议,在校期间参加交换学习的学生可向所在院部系申请将在对方学校获得的学分转换为我校的课程学分,教务部门依据学分转换申请单登记成绩并归档申请单和原始成绩单。具体参照《关于本科生赴境外高校交换培养的暂行规定》执行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

九、辅修

第十四条 学生如已经在主修专业取得了辅修计划所包含的部分课程学分,如课程名称相同,且主修的学分高于或等于辅修的学分,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辅修的其他相关规定见《中国药科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和《中国药科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规定》。

十、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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