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教育网讯,山东青岛市人社局出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审验和管理做了详细规定,医保定点药店资格的有效期为3年。
《办法》规定,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需具备以下条件: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店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符合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等相关要求;药店应配备至少两名药师,并符合相关要求;药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所配备的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在医保管理信用记录中一年内无不良记录;营业时间有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或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岗审核和调配处方,营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医保定点药店和特供药店资格的有效期为3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医保定点药店,按规定予以取消资格:未按规定参加有效期延续审验的;参加有效期延续审验时不能按要求提供审验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参加有效期延续审验时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弄虚作假取得医保定点资格被查实的;违反服务协议内容规定情节严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其解除服务协议,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的;药店主动申请注销或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依法注(吊)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过期失效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校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