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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

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

1、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的情况总结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按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4,12条)

(2)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5,25条)

(3)医疗机构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198,10条)

2、超过有效期两年的情况总结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P103,17条)

(2)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18条)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18条)

3、一年事项

(1)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一类精神药申领的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3,52条)

(2)医疗机构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不良反应,保留的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P210,65条)

(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P238,11条)

(4)《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一版。(药品标准,P22)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P23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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