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医学教育网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关于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3〕1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3〕80号),现将我省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方式和时间
二、报名条件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条件,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或人事档案托管在省内人力资源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初级职称
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 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5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护师: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 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 5 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一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
2.中级职称
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以下条件的: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 4 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 6 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 7 年。
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 4 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 6 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 年。
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 4 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 6 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 7 年。
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4 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6 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7 年。
三、考点设置
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设置考点,各设区市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的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考试报名工作采取属地化管理。中央驻赣单位、省直单位符合报考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到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委报名并参加考试。在昌省直单位考生选择省直考点报考。
四、报名管理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预报名
2023年12月1日-14日期间,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预报名,并网上生成打印《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见附件1)交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二)现场确认
考生完成网上预报名后,在2023年12月2日-1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考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审核盖章后的《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对应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2023年未通过的历史考生,需要到报名点现场确认。
五、资格审核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自审、报考人员所在单位、报名点资格初审、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资格复审、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考点建立健全报考告知承诺制和追溯追责复审制,报考人员所提供的资料和所填报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经核查,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的考生,由相关考点按规定程序逐级报请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取消其相应的资格,据此获得的后续资格或其他权益,也一律取消,并记入其专业技术档案和有关诚信档案,并将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资格审查使用网上报名系统打印的《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报考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相关经办人员、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经办人员须在表内相应栏目内签名、盖章,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2。
考点于2024年1月22日前完成资格复审和审定工作,相关工作由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一)个人自审。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全面准确把握报考条件和要求,在确认本人完全符合各项规定后方能报名(把握不准的可在报考前咨询考点)。报考人员报名后,打印《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并在“申报人员签名栏”内签署本人姓名,进行真实性承诺。
(二)资格初审。报考人员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所在机构)、报名点须对报考人员《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所填信息逐一核实,对照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把关,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网上查询验证,严防弄虚作假,确保其符合报名条件。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报名点在《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盖章,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资格复审和考试。
(三)资格复审。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考试报名有关文件的要求,认真核对申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专业、学历、资历等相关条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在《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审核合格”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不得参加考试。
(四)资格审定。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审的基础上,对照报考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合格的在《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审定合格”意见并盖章;审定不合格者,告知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不得参加考试。
报考人员如有《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签名、盖章等信息不齐或学历、资历佐证材料不完备的,允许进行一次补审,由各考点另行通知。报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补审导致无法参加考试的,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考点现场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把关不严的,在考点考务管理质量评估时予以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考区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网上缴费
根据《关于重新核定卫生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卫财务字〔2018〕6号),202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
通过考区资格审核的考生应于2024年1月29日-2月8日期间完成缴费,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放弃考试。
七、准考证打印
考生须在2024年4月1日-21日期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对无条件打印准考证的考生,考点可采用“批量打印准考证”功能为考生打印准考证。
八、成绩发布及成绩合格证明下发
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考生可在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查询考试成绩,并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打印成绩单。
九、其他事项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二)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相关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控机制关于聚集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执行,我省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范围,以经市、县(区)卫生健康委、省直卫生健康单位审核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请享受职称评审优惠政策人员统计表》为准,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三)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四)2024年度报考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取得护师、药师或技师等职称,从取得相应资格时间算起。
(五)自2024年起,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将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 311、314、360、363)专业类别。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凡报考专业代码为203以及368-373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部分科目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确保证件号码一致。
2023年报考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 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的人员通过部分科目的,在2024年报考其执业范围内的相关专业时,保留2023年通过科目成绩进行滚动管理,两年通过四个科目的为考试合格,予以发放2024年报考专业的资格证书。
(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3)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九)各考点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60分。
(十一)2022年因疫情延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学员,凭2023年住培合格证书可视为2022年住培合格。报考时,需提供2023年培训合格证书,和2022年住院医师培训证明(江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打印)。
十、考区、考点报名咨询方式
1.省直考点、南昌考点:0791-86827029(南昌市卫生健康促进中心,南昌市民德路237号健康产业科)
2.九江考点:0792-8585591(九江市健康促进中心能力服务科,九江市长江大道401号九江市疾控中心六楼)
3.上饶考点:0793-8209450(上饶市卫健委行政服务科,上饶市广信大厦西楼)
4.抚州考点:0794-8235210、8215071(抚州市医疗服务指导中心,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大道770号)
5.宜春考点:0795-3222325(宜春市卫健委医学考试中心,宜春市宜阳大厦西座918室)
6.吉安考点:0796-8226389(吉安市卫健委人事科,吉安市城南行政中心C座8楼809)
7.赣州考点:0797-8169036(赣州市卫生健康委考试中心,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49号)
8.景德镇考点:0798-8509171(景德镇市卫健委人事科,景德镇市发展中心北苑31栋楼509室)
9.萍乡考点:0799-6879141(萍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人事科,萍乡市安源区吴楚东大道城市大厦六号楼1915室)
10.新余考点:0790-6441397(新余市卫健委人事科教科,新余市渝水区仰天岗东大道69号文化中心广电大楼12楼1205室)
11.鹰潭考点:0701-6216996(鹰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办公室人事科,鹰潭市经济大厦D725)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考试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工作规程和制度;认真落实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强化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严肃考风考纪,净化考试环境,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强部门联动,积极争取公安、电力、无线电管理和交通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坚持以人为本,做好考生服务,确保考试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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