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定于4月12、13、19、20日举行,报名工作将于2024年11月27日全面启动。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实行报名点初审,市人社局、市卫健委联合复审模式。为保证考试顺利进行,岳阳考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在岳阳市内医疗卫生有关单位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规定的,均可在我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考生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3)中选择相应专业进行报考。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医士(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一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三)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的相关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核准的《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统计表》为准)。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四)鼓励卫生专业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2025年度报考的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聘任现职的工作年限)均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由工作单位提供现任岗位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聘书,其注明的工作岗位须同报考专业一致)。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后的聘任时间算起;取得护师、药师或技师等职称,从取得相应资格后的聘任时间算起。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申报专业对应的执业范围见《申报专业与医师资格类别执业范围对应表》(附件4)。凡报考专业代码为203以及368-373专业的人员,应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部分科目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确保证件号码一致。
(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各考点要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的证明。
二、考试报名与现场确认
(一)考生于2024年11月26日-12月9日期间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原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预报名,提交报名信息,打印《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带齐符合报名条件的相关证件到单位人事科审核。单位人事科审核通过后签名盖章,汇总后统一送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未设报名点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就近到当地县市区卫健局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市内未设报名点的单位或散户报名统一到市卫健委报名点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12月11日(星期六、星期日系统维护)。
(二)各报名点单位具体确认时间见附件1。
(三)各报名点对考生报名资格审核时须认真核对《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中各项信息与考生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报名条件。报名点审核通过后在管理系统进行确认,留存所有报名材料复印件,做好送相关部门资料复审准备。
三、考试缴费
202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费为网上缴费,考生务必在通过资格审核后及时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时间为2025年2月7日—2月16日,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按照《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卫生系列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卫财务发〔2023〕1号)要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目70元(共4个科目)收取。
四、准考证打印
2025年4月2-20日期间,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时间
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4月12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4月13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其他112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4月12、13、19、20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0:45—12:15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15—17:45 |
六、合格确认和证书颁发
(一)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内容,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科目合格标准为60分。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于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在其官网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打印成绩单。在国家公布考试成绩后,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打印电子合格证书。合格人员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纸质证书和报名表将于2025年9月左右邮寄给合格人员(邮费到付)。
七、注意事项
(一)考生提供的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使用A4纸复印。所在单位初审后,须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未签章无效。
(二)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审查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优化公共服务流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各类无谓的证明,不得进行“循环证明”验证,尽可能使申请人办事方便顺畅。
(三)根据2024年新下发的《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文件第十七条要求,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考生必须手写“以上内容我已知晓”并签名。因此,在今年现场确认阶段,请各报名点实行“确认一人,签署一人”的工作安排。
(四)请各单位认真学习2025年卫生专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严格把关,做好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附件:
1.2025年度岳阳考点各报名点现场确认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
2.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4.申报专业与医师资格类别执业范围对应表
5.公需科目学习网址和咨询电话
6.2025年度湖南考区“两项考试”考生承诺书
附件1
2025年度岳阳考点各报名点现场确认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
报名点 | 确认时间(工作日) | 确认地点 | 咨询电话 |
市直 | 2024年11月27日-12月11日 | 岳阳市卫健委三楼1308会议室 | 0730-8738022 |
岳阳楼区(含原经开区) | 2024年12月3日-12月6日 | 岳阳楼区卫生健康局301室 | 0730-8866822 |
平江县 | 2024年11月27日-12月11日 | 平江县卫生健康局人事股 | 0730-6699973 |
汨罗市 | 2024年11月27日-12月11日 | 汨罗市卫健局三楼人事股办公室 | 0730-5258120 |
华容县 | 2024年11月27日-12月11日 | 华容县卫生健康局四楼人事股 | 0730-4132667 |
湘阴县 | 2024年11月27日-12月11日 | 湘阴县卫生健康局五楼507人事股 | 0730-2828010 |
临湘市 | 2024年11月27日-12月11日 | 临湘市卫健局2号办公楼203 | 0730-3731930 |
岳阳县 | 2024年11月27日-12月11日 | 岳阳县卫健局人事股 | 0730-7631308 |
云溪区 | 2024年11月27日-12月11日 | 云溪区卫生健康局405室 | 0730-8412328 |
君山区 | 2024年11月27日-12月11日 | 君山区卫健局人事股 | 0730-3076629 |
屈原区 | 2024年11月27日-12月11日 | 屈原管理区卫生健康局人事股203办公室 | 0730-5720181 |
南湖新区 | 2024年11月27日-12月11日 | 南湖新区湖滨街道管委会1号楼255 | 0730-8270236 |
附件2
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一、补考考生
(一)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签字盖章的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申报人员签名栏”内签署本人姓名,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本人准确畅通的手机号码)。
(二)上一年度考试成绩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打印)。
(三)民营医疗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四)2024年度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合格证。
二、新报名考生
(一)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签字盖章的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申报人员签名栏”内签署本人姓名,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本人准确畅通的手机号码)。
(二)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的原件和复印件。(以非全日制学历首次报考的需同时提供第一学历原件、复印件)。
(三)在有效期内的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中专的为查询结果)或学历认证报告。
1.2002年(毕业时间)起已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并提供在学信网(www.chsi.com.cn)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及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可在学信网网上申请学历认证报告(相关申请资料准备情况详见学信网要求),并提供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2.2005年6月后毕业的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书,须提供在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http://zzxlrz.hnedu.cn)查询认证结果页面。网上无法查询的考生,须提交由毕业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原件(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石竹塘路与靳江路交叉口北80米,0731-82116082)或考生学籍档案。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现场审核时不予受理。
3.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国留学网(www.cscse.edu.cn)学历学位认证查验证明材料。
(四)报考专业代码为301(含)至365(含)以及392专业的,还须提供与报考专业执业类别、注册范围相一致的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申报护理学(初级师)须提交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报护理专业(中级)考试须提交护师资格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单位直接聘任护师后报考中级的,须提供相应聘文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聘用)合同或单位相关聘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七)民营医疗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八)2022、2023、2024年度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合格证(工作不足3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提供)。
(九)其他要说明的材料(如规培证等)。
附件3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101 | 药学 |
102 | 中药学 |
103 | 口腔医学技术 |
104 | 放射医学技术 |
105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106 | 病理学技术 |
107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108 | 营养 |
109 | 卫生检验技术 |
110 | 病案信息技术 |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201 | 药学 |
202 | 中药学 |
203 | 护理学 |
205 | 口腔医学技术 |
206 | 放射医学技术 |
207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208 | 病理学技术 |
209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210 | 营养 |
211 | 卫生检验技术 |
212 | 心理治疗 |
213 | 病案信息技术 |
214 | 输血技术 |
215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216 | 眼视光技术 |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301 | 全科医学 |
302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303 | 内科学 |
304 | 心血管内科学 |
305 | 呼吸内科学 |
306 | 消化内科学 |
307 | 肾内科学 |
308 | 神经内科学 |
309 | 内分泌学 |
310 | 血液病学 |
312 | 传染病学 |
313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315 | 中医内科学 |
316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
317 | 普通外科学 |
318 | 骨外科学 |
319 | 胸心外科学 |
320 | 神经外科学 |
321 | 泌尿外科学 |
322 | 小儿外科学 |
323 | 烧伤外科学 |
324 | 整形外科学 |
325 | 中医外科学 |
326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327 | 中医肛肠科学 |
328 | 中医骨伤学 |
329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
330 | 妇产科学 |
331 | 中医妇科学 |
332 | 儿科学 |
333 | 中医儿科学 |
334 | 眼科学 |
335 | 中医眼科学 |
336 | 耳鼻咽喉科学 |
337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338 | 皮肤与性病学 |
339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340 | 精神病学 |
341 | 肿瘤内科学 |
342 | 肿瘤外科学 |
343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344 | 放射医学 |
345 | 核医学 |
346 | 超声波医学 |
347 | 麻醉学 |
348 | 康复医学 |
349 | 推拿(按摩)学 |
350 | 中医针灸学 |
351 | 病理学 |
352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353 | 口腔医学 |
354 | 口腔内科学 |
355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356 | 口腔修复学 |
357 | 口腔正畸学 |
358 | 疼痛学 |
359 | 重症医学 |
361 | 疾病控制 |
362 | 公共卫生 |
364 | 妇幼保健 |
365 | 健康教育 |
366 | 药学 |
367 | 中药学 |
368 | 护理学 |
369 | 内科护理 |
370 | 外科护理 |
371 | 妇产科护理 |
372 | 儿科护理 |
373 | 社区护理 |
375 | 口腔医学技术 |
376 | 放射医学技术 |
377 | 核医学技术 |
378 | 超声波医学技术 |
379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380 | 病理学技术 |
381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382 | 营养 |
383 | 理化检验技术 |
384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385 | 消毒技术 |
386 | 心理治疗 |
387 | 心电学技术 |
388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389 | 病案信息技术 |
390 | 输血技术 |
391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392 | 急诊医学 |
393 | 眼视光技术 |
附件4
申报专业与执业范围对应表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类别 | 执业范围 |
301 | 全科医学 | 临床 | 全科医学专业 |
302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中医 | 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 |
303 | 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04 | 心血管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心电诊断专业 |
305 | 呼吸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06 | 消化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07 | 肾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08 | 神经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09 | 内分泌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10 | 血液病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12 | 传染病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13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15 | 中医内科学 | 中医 | 中医内科专业 |
316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 中医 | 中西医结合专业 |
317 | 普通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18 | 骨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19 | 胸心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20 | 神经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21 | 泌尿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22 | 小儿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23 | 烧伤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24 | 整形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25 | 中医外科学 | 中医 | 中医外科专业 |
326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中医 | 中西医结合专业 |
327 | 中医肛肠科学 | 中医 | 中医外科专业 |
328 | 中医骨伤学 | 中医 | 中医外科专业 |
329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 中医 | 中西医结合专业 |
330 | 妇产科学 | 临床 | 妇产科专业 |
331 | 中医妇科学 | 中医 | 中医妇产科专业 |
332 | 儿科学 | 临床 | 儿科专业 |
333 | 中医儿科学 | 中医 | 中医内科专业 |
334 | 眼科学 | 临床 | 眼耳鼻咽喉专业 |
335 | 中医眼科学 | 中医 | 中医(眼)耳鼻喉专业 |
336 | 耳鼻咽喉科学 | 临床 | 眼耳鼻咽喉专业 |
337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中医 | 中医(眼)耳鼻喉专业 |
338 | 皮肤与性病学 | 临床 | 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
339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中医 | 中医外科专业 |
340 | 精神病学 | 临床 | 精神卫生专业 |
341 | 肿瘤内科学 | 临床 | 内科专业 |
342 | 肿瘤外科学 | 临床 | 外科专业 |
343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344 | 放射医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345 | 核医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346 | 超声波医学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
347 | 麻醉学 | 临床 | 麻醉专业 |
348 | 康复医学 | 临床 | 康复医学专业 |
349 | 推拿(按摩)学 | 中医 | 中医针灸推拿专业 |
350 | 中医针灸学 | 中医 | 中医针灸推拿专业 |
351 | 病理学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
352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
353 | 口腔医学 | 口腔 | 口腔专业 |
354 | 口腔内科学 | 口腔 | 口腔专业 |
355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口腔 | 口腔专业 |
356 | 口腔修复学 | 口腔 | 口腔专业 |
357 | 口腔正畸学 | 口腔 | 口腔专业 |
358 | 疼痛学 | 临床 | 内科、外科、麻醉专业 |
359 | 重症医学 | 临床 | 重症医学专业 |
361 | 疾病控制 | 公卫 | |
362 | 公共卫生 | 公卫 | |
364 | 妇幼保健 | 公卫 | |
365 | 健康教育 | 公卫 | |
392 | 急诊医学 | 临床 | 急救医学专业 |
附件5
公需科目学习网址和咨询电话
www.yyzjpx.com 咨询电话:0730-8980277、0730-8980266
附件6
2025年度湖南考区“两项考试”考生承诺书
根据《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文件第十七条要求,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签署内容:以上内容我已知晓。
身份证号码 | 签署内容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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