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福建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和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条件,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1.报考初级资格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1)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
(2)护师: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1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也可参加考试)。
(3)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报考中级资格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2009年及之前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单位人员、2009-2014年进入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和中医类别人员、2010-2014年进入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和口腔类别人员及2015年及之后毕业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人员需提供);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并取得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或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2009-2014年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临床和中医类别人员、2015年及之后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和中医类别人员需提供);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人员报考专业所属普通专科应与培训专业一致。
(2)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3)主管护师: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4)主管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二)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经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后,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54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放宽到县级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三)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和进一步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人事激励措施工作指南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33号)等文件精神,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在符合报名条件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界定,按照《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参加2020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闽卫考办〔2020〕1号)中的界定标准执行。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四)根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及我省关于卫健系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便利化使用有关规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可按规定报考。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精神,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报考。
(五)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56号),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的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可按有关规定通过现单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