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中可能存在的免责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这里的“不配合”指的是患者或家属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诊疗过程,例如拒绝接受必要的检查、治疗等。
2.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这表明,在面对急症病人时,医生采取了一切可能且合理的措施来救治患者。
3.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情况。如果因为科学技术条件限制导致无法准确诊断或有效治疗疾病,则医疗机构可以免责。
4. 其他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如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等)造成的损害,或者在实施高风险手术前已经向患者充分告知风险并获得同意等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每一种免责情况都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持,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和医学伦理标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