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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关于《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补助机制实施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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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关于《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补助机制的实施方案》解读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补助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府办发〔2022〕2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补助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6日

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补助机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4号)和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委办发电〔2021〕1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实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筑牢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医改总体要求,进一步巩固基层医疗卫生网底,建立完善乡村医生退出和养老保障机制,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调动发挥乡村医生积极性,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乡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对在岗乡村医生和离岗老年乡村医生保障政策分类处理;坚持养老保障政府引导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坚持补助发放公平、公正、公开;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

三、补助范围

全市所有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或认定,在村卫生室(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工作的在岗乡村医生,以及符合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

四、具体办法

(一)对离岗乡村医生实施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在我市村卫生室累计工作满3年及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并已退出村医岗位的乡村医生

2.补助标准。在村卫生室累计工作满3年的,由县级财政按每月100元的标准补助,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10元补助,每月生活补助最高不超500元。

3.办理程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乡村医生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村(社区)、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汇总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经审核后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资金,并通过“一卡通”按月将补助款发放到审核合格的乡村医生个人银行账户。

(二)对在岗乡村医生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1.补助对象。经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注册,在村卫生室工作,2021年12月31日(含,下同)前,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乡村医生

2.补助办法。在岗乡村医生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县级财政按当年度个人参保最低档缴费额的40%予以补助。

3.办理程序。在岗乡村医生在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将当年度征收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交属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后集中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资金,并通过“一卡通”将补助款发放到审核合格的乡村医生个人银行账户。

(三)有关原则。

1.乡村医生均只能享受一种补助政策,即只享受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或只享受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办理退出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仍需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在退出后方可按上述政策享受生活补助。

3.新进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乡聘村用”方式管理,并按政策办理养老保险等相关手续;对在岗且特别优秀的乡村医生,可优先按“乡聘村用”方式进行管理。

4.2021年12月31日前已离岗,并在村卫室工作满3年及以上,且未享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乡村医生,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不得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5.至2021年12月31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岗乡村医生,只能享受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6.至2021年12月31日,未满45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只能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7.至2021年12月31日,已满45周岁,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岗乡村医生,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补助方式。即:一是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二是享受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直至其办理退休手续。

8.有下列情形者停止发放补助。(1)乡村医生离世的,从次月起停发相关补助。(2)在岗乡村医生不再履行乡村医生职责或因其他原因被注销执业资格的,从次月起不再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3)在岗乡村医生享受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财政资金补助的,自享受上述补助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四)资金保障。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五)补助政策执行时间。本方案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省若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六)其他事项。对工作未满3年,且已离岗的乡村医生,各地结合实际,可采取一次性补助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是一项政策性强,关系到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和乡村医生队伍稳定的工作,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推进,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和操作流程,明确部门职责、工作时限以及补助资金发放形式等,做到补助对象不重不漏,补助资金规范发放。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信访、维稳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要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审核确认。严格乡村医生养老补助申请确认程序,规范操作流程,由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区)逐级审核、公示、确认,接受监督,并将最终确认名单报市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每年更新。

(四)严肃工作纪律。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实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规范实施。对放宽享受补助政策,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以及挪用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做好宣传解释。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梳理政策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制定风险预案,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舆情研判和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切实加强风险管控,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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