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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医师、护士执业注册“零材料”办理工作方案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发布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零材料”办理工作方案,将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医师执业注册部分政务服务事项“零材料”办理,请各位考生仔细查看。

关于印发南宁市医师、护士执业注册“零材料”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南宁市医师、护士执业注册“零材料”办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宁市医师、护士执业注册“零材料”办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师、护士执业注册“零材料”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卫法规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医师执业注册和护士执业注册部分政务服务事项“零材料”办理。现将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一、实施事项范围

结合电子证照的应用,综合考虑“零材料”办理的风险性和纠错成本等因素,决定以下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零材料”办理。

(一)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首次注册(取得医师资格二年内未注册的医师除外)

2.医师执业注册——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申请变更至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或从军队、武警部队变更至地方医疗机构的医师除外)

3.医师执业注册——跨执业地点增加注册(同时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医师除外)

4.医师执业注册——多机构备案(申请在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办理多机构备案除外)

5.医师执业注册——取消多机构备案(申请在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办理取消多机构备案除外)

6.医师执业注册——离开执业岗位备案(需备注具体离岗日期和原因;离岗满2年的医师除外)

7.医师执业注册——取消离开执业岗位备案(离岗满2年的医师除外)

8.医师执业注册——助理医师升执业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二年内未注册的医师的除外)

9.医师执业注册——注销注册(因离开执业岗位备案满2年或未参加定期考核、定期考核结果不合格需注销注册的医师除外)

(二)护士执业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通过护士资格考试后超过3年未申请执业注册的护士除外)

2.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从军队、武警部队变更至地方医疗机构的护士除外)

3.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仅适用于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内申请延续注册的护士)

4.护士执业注册——注销注册(仅适用于因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需注销注册的护士)

5.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仅适用于因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被注销注册,且中断护理执业活动未超过3年的护士)

二、适用对象

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个人端或“民科微服务”微信公众号个人端提出申请,并经医疗卫生机构审核同意的申请人。

三、不适用情形

(一)本工作方案不适用于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医师,或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医师,以及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护士,或者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护士。

(二)本工作方案不适用于因申请人遗忘账号或密码等原因,不能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个人端或微信公众号个人端完成申请,或未经医疗卫生机构审核同意的。

四、申请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个人端或微信公众号个人端进行申请,按系统提示填写完善信息并保存提交。

(二)医疗卫生机构审核

医疗卫生机构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机构端进行审核确认并提交。

(三)政务服务窗口审核

各级卫生行政审批部门根据自身审批权限,按照《医师法》《护士条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查,核发医师、护士执业证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如有制发纸质证书需求,可携带或邮寄纸质证书到政务服务窗口打印相应的记录(首次注册请提供申请人近期小2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1张)。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业务办理方式,各级卫生行政审批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优化服务。各级卫生行政审批部门应以优化营商环境,优化政务服务工作为目的,积极探索,实现“零材料”办理与一体化平台全程网办相结合,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提升群众获得感。

(二)大力推广,充分应用。各级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应当广泛拓展医师、护士电子证照亮证、验证的业务应用场景,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充分发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的应用,对卫生健康行业持证主体出示的电子证照或下载打印的纸质凭证的合法性予以认可。

(三)积极配合、提高效率。医疗卫生机构应充分认识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主动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机构端配合各级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四)总结经验、巩固提升。各级卫生行政审批部门在做好“零材料”办理工作的同时,及时总结经验,拓宽思路,进一步改革探索“零材料”办理范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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