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烟台市政府出台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市区2017年底前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齐乡村医生,并配备相应的护理、药剂人员。到2025年,全市85%的乡村医生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85%的乡村医生获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乡村医生,又名“赤脚医生”,指一般未经正式医疗训练、仍持农业户口、一些情况下“半农半医”的农村医疗人员。意见指出,乡村医生应承担基层首诊工作,进行常见病、多发病初级诊治,并根据救治需要提供转诊意见,积极开展上门巡诊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项目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及时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在执业许可范围内,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注册。对确因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造成村卫生室人员空缺的,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自主招聘正规医学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以及中医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等适合于从事农村卫生工作的人员,充实乡村医生队伍。对于5年注册期内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要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积极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不得以会代训。每年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市、县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年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1次,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培训资金由乡村医生服务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
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按照乡村医生年人均6000元的政府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其中市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按年人均24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兜底”,要确保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村卫生室按照6元/人次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其中90%由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适当增加乡村医生合理收入。落实老年乡村医生离岗生活补助,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一村一室”。在实施农村小城镇规划建设以及“撤村改居”的行政村,要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要求,预留并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达到水、电、暖、路、电话、网络“六通”要求,至少设诊室、治疗室、观察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力争到2017年底,所有村卫生室达到建设标准。
与此同时,还要做好乡村医生与全科医生的相互衔接。到2020年,全市初步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县域内医疗机构协同服务模式,全科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