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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修改后,乡村医生在非村医疗机构执业能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相信有很多人在司法解释修改后对于乡村医生在非村医疗机构执业能否构成非法行医罪这个问题十分好奇,医学教育网在这里将回答整理如下,希望可以起到参考作用。

乡村医生在非村医疗机构(如出租房,个体诊所等)执业,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各地司法实践不一致。

(一)认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法律依据: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2.《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 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注意:法规关键 乡村医生是有执业条件限制的卫技人员(乡村医生不等于执业医师)只能在村医疗机构内执业。若在其它地点机构内执业,在行政处罚上应当依据《医疗机构菅理条例》和《医师法》处罚,若造成严重后果,当然可以认定涉嫌非法行医罪,依法移送。

(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法律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被告人王万龙非法行医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被告人王万龙具有合法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且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因此不符合非法行医的主体要件,从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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