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计委等三部门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现将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卫基层发【201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6月底前制定出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并完成补助发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卫生、财政、人社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老年乡村医生补助政策落到实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二要积极做好资金统筹与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以县(市、区)财政为主。对于省财政困难县,省财政按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资金下达;对于其他县(市、区),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自筹解决。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符合条件人员生活补助的发放工作,统一使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渠道。
三要严格核实补助对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在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乡医身份和工作年限,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助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要研究探索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待遇方面的政策。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逐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和进入机制。各县(市、区)通过引导鼓励其参加较高档次的居民养老保险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确因工作需要返聘老年乡村医生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务必于6月30日前将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具体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报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