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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监管力度,让非法行医无处遁形!

加大监管力度,让非法行医无处遁形!

按照刑法相关规定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根据非法行医罪相关司法解释,5种情形可构成非法行医罪,分别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当前,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主要有3种类型,分别是:

1.彻头彻尾的黑医。这类人员基本上未系统学习过医学知识,完全把行医当做一种简单的手艺或江湖骗术,随便买些医疗器械、药品等,就开始为病人开展诊疗。其危害可想而知,有时还会出现自己失手把家人甚至自己治疗死亡的案例。

2.半斗生式的黑医。这类人员主要是一些非临床医学专业的人员,他们的身份为药剂、辅助检查等人员,他们模仿医生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最常见的便是农村的一些药店人员、保健按摩人员等。

3.隐藏的黑医。这类人员藏身于一些合法医疗机构内,却干着彻头彻尾黑医式工作,绝大多数藏匿于一些民营医疗机构内。甚至还有的被包装成为子虚乌有的专家、教授之类,骗取老百姓的钱财或/和国家医保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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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行医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打击非法行医的相关法律法规,笔者梳理发现至少有下面这些:

1.刑法。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何为情节严重,何为严重损害,均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2.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7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因擅自执业曾受到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处罚;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给患者造成伤害;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中医药法。中医药法第5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基本医疗与卫生健康促进法。基本医疗与卫生健康促进法第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相关法律法规还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相关司法解释。应该说,从法律法规条文规定和非法行医个人角度来说,非法行医违法行为是相当危险的,轻则遭遇罚款,重则承担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尤其是基本医疗与卫生健康促进法99条的规定,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也就是说,非法行医行为就算仅非法获利1元,都得按照一万元计算,从而承担5万至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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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猖獗或另有原因

按理说,有了上述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保障,非法行医应该消停才对。遗憾的是,在一些地方,非法行医行为依旧猖獗,为啥呢?或与下面情况有关:

1.老百姓对医学的认知缺乏,容易被非法行医行为迷惑。从现有的情况来说,医疗行业是法律法规最多的行业之一,医疗机构也好,医务人员也罢,无时无刻不被无数条条框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约束着,自然在诊疗过程中难免缩手缩脚。然而,非法行医者却不以为然,他们绝大多数不了解这些,仅是以想方设法“治好病”而获取更多利益,对于基本医疗卫生健康知识缺乏的大多数老百姓来说,极容易被非法行医的“有效”行为的迷惑,从而更加依赖非法行医者的诊疗。

2.医学的未知性和局限性造就了非法行医的存在。对人类医学来说,至今还有很多很多未知的东西。举例说,一些严重病患经过著名大医院诊治宣判“等死”后,患者回到家里请一些黑医(非法行医)死马当活马医,结果生命被“拯救”回来,甚至有的还活了很多年,谁去解释这个问题?这种情况的比例虽然较低,但是一个也足以让老百姓传遍方圆百里。

3.举报不积极给非法行医留下生存空间。应该说,很多老百姓尤其是基层老百姓,对非法行医与合法行医行为的区别不完全了解,只要有人说哪儿能治好病,他们就容易到那儿治病。这种情况,对行业主管部门的来说,有时根本不了解不知道,“无人举报,没有证据,不能处罚。”而知道非法行医行为的,只有合法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但是他们好多不方便举报,毕竟就算是合法行医,被套着的条条款款也太多,稍有不慎,举报他人反而自己遭殃。

4.相关部门处罚不一或致非法行医感觉不痒不痛。当前,行业主管部门对非法行医行为执法权利绝大多数仅是查处和罚款,而追究刑事责任确是公检法机关的事,相互间的“不闻不问”或“脱节”给非法行医留下巨大的生存空间。与此同时,就算是行业主管部门查处,依然存在一些人为的变数,比如,通过人际关系改变非法行医的性质、获利数目、营业时间等,从而被减轻处罚。还有就是合理性选择处罚依据,导致非法行医者感觉到不痒不痛,还可继续。比如,同样的非法行医行为,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只能罚款3千元,而按照基本医疗与卫生健康促进法规定,则至少要罚款5万元。

非法行医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危害较大,严重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应当予以严惩。遗憾的是,尽管一再打击严查,但社会上的非法行医活动一直未消失,并此起彼伏,甚至在一些地方还成了打不死的小强,年年打,年年有,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城市郊区等更是非法行医的猖獗地、藏身地,甚至有的非法行医人员不畏惧相关部门的打击。我们期待全社会一起共同努力打击非法行医,让“黑医”“黑机构”无处遁形,换老百姓健康安全的医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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