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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更好地发挥农村卫生三级网“网底”作用,有力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37号)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将“二、主要任务”中“(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修改为“(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除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可直接聘用到村卫生室执业外,允许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依法为以下人员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进入村卫生室执业:一是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及以上学历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二是在我省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人员;三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国卫基层发〔2020〕11号)精神,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公共卫生及其他医学专科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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