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贵港市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9〕33号)和《港北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港北政办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港北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进一步充实乡村医生队伍,规范乡村医生准入程序, 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经港北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公开招聘港北区乡村医生302名,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聘。
二、招聘岗位
本次公开招聘共设乡村医生岗位302个,详见《2020年港北区招聘乡村医生计划表》(附件1)。
三、招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遵纪守法,遵守医师执业道德规范。
(二)首次招考到政府办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需具有医学类专业中专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四)首次招考到政府办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年龄在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
(五)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能够承担相应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诊疗工作任务; 积极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六)服从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调配,能专职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七)具备一定的电脑操作能力。
(八)同等条件下,本地户籍者优先聘用。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已注册到村卫生室的村医生,男性在1960年12月31以前出生的,女性在196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
3.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的;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
5.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受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7.在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报考的人员;
8.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户籍、年龄、工作年限(服务期)、取得资格年限、处罚期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均以2020年5月31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四、招聘程序
(一)招聘宣传阶段
招聘信息通过港北区政府门户网站、港北宣传、健康港北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公布时限从2020年6月10-14日。
(二)报名和审查阶段
1.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不接受网上报名。
2.报名地点:报考岗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报名需要提供的材料:符合岗位报考条件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一寸免冠彩照打印版(2张)及电子版到报名点报名,填写《2020年港北区招聘乡村医生报名登记表》(附件2)。
4.报名时间:2020年6月10-14日(上午08:30~11:00,下午14:30~17:00)
5.应聘人员只限报一个村卫生室,同意调剂且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调剂到未能招聘到合格人员的村卫生室。
6.根据招聘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数与招聘岗位名额比例达到1:1即可开考。
6月15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考生报名登记表、信息汇总表、身份证、毕业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复印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等资料交到港北区卫生健康局,港北区卫生健康局对已初审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审,确定考试人员名单,制作准考证。
6月18~19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发放准考证,如考生未能按规定时间领取准考证视为自动弃考。
(三)考试(6月20日)
委托专业部门出题,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2013年加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实行加分制:一体化管理年限在3年及以下加5分;一体化管理年限满4~6年加10分;一体化管理年限满7年及以上15分。考试总分为笔试分数与加分之和。
1.考试方式:以笔试形式进行。
2.考试内容:以乡村医生工作内容为主,主要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知识、一般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内容。
3.考试时间:2020年6月20日上午9:00~10:30
4.考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四)公示和聘用
1.根据考试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示3天,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反映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将聘用人员名单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备案,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聘用等相关手续。如反映问题经查实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2.聘用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办理乡村医生注册登记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村医聘期合同为一年(含试用期),实行一年一签,期满后考评合格继续聘用;聘期内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一律解聘。
五、聘用期间的管理
(一)聘用单位要结合自身情况,明确聘用要求,指定培训师资,确保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聘用期间执业地点必须是政府办村卫生室,不能擅自改变执业地点,如发现改变执业地点者一律解聘。
(二)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聘用乡村医生进行日常管理。聘期内,乡村医生不能担任村“两委”职务,接受聘用单位和卫健主管部门的领导。乡村医生要服从聘用单位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在职在岗,做到踏实认真,勤奋好学,善做善成,努力提高专业技能。
(三)港北区卫生健康局对聘用情况进行跟踪指导服务,督促检查聘用单位加强乡村医生日常管理,协调解决聘用期间出现的问题。聘用人员提前离岗时,聘用单位要及时向港北区卫生健康局报告,以及时补缺。
(四)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对聘用乡村医生采取一年一考核。聘期内,聘用村医生如有违纪违法行为、违反单位有关规定或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有权终止聘用合同,取消聘用资格。
(六)根据工作需要,港北区卫生健康局可对聘用乡村医生调剂安排。
(七)聘期满后,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聘用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续聘的主要依据(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六、聘用期间工资社保待遇
(一)聘期内乡村医生收入由基本工资(财政补助)和绩效工资(即: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一般诊疗费)组成。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法为聘期内的乡村医生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类。聘期内,乡村医生工资待遇参照所在地“村两委”职工干部待遇同步调整。
(二)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期满终止聘用合同的,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相关政策执行。
七、解除协议与赔偿问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协议:
1.对不具备招聘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违规取得上岗资格的聘用乡村医生,一经查实,不予认可,已上岗的人员,必须解除聘用协议,坚决予以清退。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3.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村医生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协议:
1.依法服兵役的;
2.被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3.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留学出国的;
4.根据工作需要,经区卫生健康局进行调配工作岗位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身体无法正常履行见习岗位职责的。
6.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有关情形,聘用乡村医生需单方面解除聘用协议的,需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八、纪律和要求
(一)在选拔招聘村医生岗位人选的各个环节中,对违反纪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须自觉严守纪律和规定,严禁考场作弊,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处理,对应聘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应聘人员凡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信息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事业单位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其他
笔试成绩达70分以上人员列入港北区招聘村医生人才库,聘用村医生流失时,一年内可以从原笔试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人员聘用期限为原岗位离岗人员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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