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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后转业、复员、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人员,军队已予以换发新的《医师资格证书》(旧版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已自2011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该证书军地通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再为上述人员换发地方《医师资格证书》。
1、承诺书1份;
2、《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执业注册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及拟执业单位应签字盖章)一式2份(附件2);
3、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含有效校验记录)复印件1份;
4、拟执业机构出具的医师聘用证明1份(附件3);
5、《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
6、《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原发证部门出具的已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证明1份;
7、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核实原件保留复印件)1份。
8、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9、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健康检查表(附件4);
10、原军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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