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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听证程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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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证申请的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 提出;

(2)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3)听证的主持与参与。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当事人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

(4)辩论。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5)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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