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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师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5-04-03 13:46 来源:医学教育网

北京医师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根据《北京医师协会章程》第四章第21条关于设立专家委员会的规定,结合本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医师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北京医师协会专家委员会是北京医师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北京医师

协会理事会的领导和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专家委员会名称为:北京医师协会××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协会章程、协会理事会制定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本专科的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组织学术交流;按照北京医师协会的安排承担医师执业注册的相关工作、承担专科医师的培养和准入的相关工作;组织本专科的继续医学教育;推荐和评选本专科优秀科技人才;联系本专科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进行行业自律和维权;沟通与其它医学社团有关专科学会之间的业务联系。

二、专家委员会的组建:

1、根据协会业务工作需要,组建相应的专家委员会。为突出协会的行业性,其专家委员会不宜过多,分工不宜过细,应以大专科为主进行组建。

2、专家委员会原则上由理事会理事担任主要负责人,其委员可从理事和会员中产生。

3、专家委员会人员组成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人选,征求个人意见后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4、委员会的组成应体现学术上的权威性。委员人选应是政治可靠,学风正派,专业学术水平较高,学术上有成就,有威望,积极热心协会工作,有一定组织能力,并能参加实际工作者。

三、专家委员会的设置和换届:

1、专家委员会任期同理事会。

2、专家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19-25人。

3、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1人。主任委员原则上只任一届,确因实际工作需要需要连任者,由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4、专家委员会换届改选办法参照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每次换届委员更新不应少于1/3,55岁以下的委员比例不少于1/3,新增选委员最高年龄不超过60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70岁,委员连选连任不超过二届。

5、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协会发给证书医学|教育网整理。

6、专家委员会不设名誉职务。

7、专家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工作,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凡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会议者,取消委员资格。

四、专家委员会的管理:

北京医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为协会的分支机构,所开展的业务和经济活

动需在协会秘书处的统一组织安排下进行。各专家委员会于年初申报全年工作计划,由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进行,凡有经济往来的一律使用北京医师协会统一发票。

五、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1999年制定的《北京医师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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