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师协会章程
2016-11-14 17:28 来源:医学教育网
天津市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天津市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Tianjin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TJM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经注册的医疗单位和专业医务人员(医师、助理医师)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团结和组织本市的广大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促进医疗卫生领域依法执业、依法管理,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湛的医疗技术,提高医师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第五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卫生局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98号二号楼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师资格统一考核办法,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考核体系,审查、验证医师执业资格,开展医师注册前的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二)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医师依法执业。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呼吁全社会尊重医师的劳动,维护正常、和谐、有序的工作秩序,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和取缔不具备医师资格的行医活动。
(三)加强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医师的执业情况,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四)组织医师继续医学教育,开展业务学习活动和职业道德培训。
(五)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六)承办政府或其他部门委托的医药卫生科学技术项目的和评审,开展医疗科技成果推荐,技术咨询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中介技术转让,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开展与应用。
(七)加强与国外医师协会的联系,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与交流,建立和发展同其他医学学术团体的合作。
(八)推荐、评选和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优秀会员和在协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人员。
(九)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医师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增进会员间的友谊及互助。
(十)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以及其他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对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者,本会吸收单位为单位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单位会员资格
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有一定数量医师的医院、医疗预防机构与团体,以及医药生产企业单位,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1. 取得注册医师资格或注册助理资格,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从事与医疗有关专业、具备医师以上相应职称者;
2. 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保健和卫生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
4. 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会员符合第三条者可跨会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名誉会长、顾问资格
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国内外(海外)著名医学专家、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并为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友好关系作出重要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退会程序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4. 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5. 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6.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7. 参与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二)会员义务
1. 履行本会章程的义务;
2. 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3. 承办本会委托事务的义务;
4. 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5. 积极参加与本会活动的义务;
6. 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7. 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领导成员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推选名誉会长;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代表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五年。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6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理事若干人。会长连任不超过二届。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审批会员;
(六)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1人、副会长6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爱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如期召开、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长。负责提名副秘书长,并交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医学工作者、上届理事或常务理事、积极支持并赞助协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业负责人,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聘为名誉理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其名称为天津医师协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负责开展有关的各项活动。委员会不另制定章程,实行委员会制,经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报业务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不设国家编制,根据需要配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审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纽上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
第四十四条 本会自行设计
第九章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终止程序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有效;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3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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