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6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通知
2016-12-12 09:03 来源:医学教育网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各地、州、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6年自治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项目,现将《2016年自治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6年自治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6〕14号)的精神和国家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15〕6号)要求,为做好我区2016年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训对象和人数
2016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人数300人,其中西医类别助理全科200人,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100人。培训对象为自治区面向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医学学历教育的应届(往届)毕业生;具有医学类专业高职(专科)学历的在职临床医师;已取得执业助理医生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在职人员。
二、培训内容和标准
培训内容和标准按照《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执行。
三、培训方式
全脱产培训方式进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自治区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和基层实践基地轮转培训。
四、培训年限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年限为2年(实际培训时间不少于22个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培训任务者,延长培养年限,但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五、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过程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参加业务学习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和培训指标完成情况等;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并通过培训过程考核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学员培训期间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学习期满后,需参加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的结业考试,考试合格者,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颁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
六、培训经费
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财社〔2016〕55号)要求,2016年中央财政继续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提供专项补助资金,共拨付我区专项资金600万元。经费使用要求如下:
(一)根据2016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招收分配计划,将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全部拨付培训基地医院(详见附件2),由基地医院结合实际进行统筹安排,主要用于2016年新招收培训对象的生活补助及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
(二)培训期间,基地医院对培训对象的管理和相关待遇按照自治区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卫科教发〔2014〕22号)相关规定执行。培训基地要以适宜方式不断改善和提高培训对象收入水平。培训基地要建立教学津补贴制度,对承担教学及教学管理任务的师资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及教学津补贴标准由培训基地制订。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州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培训基地医院要认真组织,加强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住培督导组和指导组将不定期对各基地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中医类别住培工作由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明确目标责任。自治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计划分配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下达,具体招收工作由各住培基地医院牵头,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招收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另行通知。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妥善解决基层卫生人才短缺和工作任务重之间的矛盾,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经费管理。各级财政要及时将中央专项资金拨付实施单位,保证专款专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争取落实当地开展培训工作所需配套工作经费。培训基地要对中央补助资金建立专账,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培训基地自筹。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民医药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对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和虚报培训人员数量的,除追回专项补助经费外,还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培训基地统一使用“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学员招录、培训过程和考试考核等各环节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培训基地和带教医师的管理,对培训基地培训质量及出科考核、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培训基地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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