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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选修

2015-02-25 14:10 来源:医学教育网

沈阳药科大学选修:

一、关于入学教育:

新生入学一周内,由教务处对全校新生进行一次学籍管理教育,学生处对全校新生进行一次学生纪律教育,武装保卫处对全校新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各学院对本院新生进行一次专业教育。

二、关于注册:

1.新学期开学报到日的下午为学生注册日。

2.学生须在每学年学校规定的缴纳学费时间内,将学费、住宿费存入本人银行缴费卡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3.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者,需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缓交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注册。

4.因病、事假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注册请假单(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事前填写请假单者允许事后补填),经教学秘书与辅导员共同审核认定,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5.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批准不按时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学生注册由各学院负责,由各学生班长持全班同学学生证,以班为单位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学院依据学校计财处提供的学费缴纳名单逐生办理注册手续。

7.注册日当天注册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向教务处、教务处向主管校长报告学生注册情况。

三、关于选课:

1.学生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修学本专业的全部必修课程和专业方向指定选修课程,有计划地逐年选学非主攻方向的专业指定选修课、全校共同指定选修课和自由选修课。

2.每学期选课前,由教务处下发选课通知到各学生班级,指定选课时间、地点、方式方法、课程范围等,学生须按选课通知要求登陆校园网教务处主页,设定本人的选课密码并选课。未选课或虽履行选课手续但经认定未选上的学生不能听取该门课程、也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学生已经选上的课程,须参加听课、考核等教学环节,否则,取消下一学期选课资格。

3.学生在一至四学期每学期选学自由选修课为1门,五学期选学自由选修课为2门,第六、七学期选学自由选修课不限门数。指定选修课不限选学门数。

4.学生必须听课、完成实验、参加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方能获得选修课学分。

5.学生对自己选上的课程不满意,可在教务处指定的选课时间内退课重选,逾期不能再调整已选课程。

6.各年级学生需按本年级教学进程的课程安排选课,一般不能跨年级选修课程。特殊情况需跨年级选课者,需在选课指定时间内填写跨年级选课申请表,经学院办公室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科,由教务科批准后到选课地点办理选课手续。

7.选课结束后,学生可在校园网教务处主页“查询中心”查询本人的课程表即可查询选课结果,但不能再选课或退课。查询密码与选课密码相同,用户登陆名为学生学号。

8.自由选修课实行预选制度。预选时不限定人数,预选结束后按每门课程可容纳的学生数,选课系统自动抽签决定选课结果。预选课程没有抽中的学生应在退课、补选课时间内改选其他课程。

9.任课教师须根据教务科提供的选课学生名单开展教学活动、组织考试等。

四、关于考试与补考:

1.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取得及格或及格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2.必修课和专业方向指定选修课考试安排在课程结束后,考试不及格学生须参加补考。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周末。

3.非专业方向指定选修课和自由选修课只在课程结束后安排一次考试,不安排补考。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学年选学其他课程。

4.无论何种原因,每门课程、实践教学缺席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和补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只能参加重修。

5.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须跟随开课年级补修或结业后回校重修,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在校学生要提前递交实践课程补修申请书至学院办公室,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安排并通知学生和相关教研室;结业生要向教务科递交实践课程补修申请书,跟随开课年级补修,由教务科负责安排。

6.因校级以上重大活动不能参加考试或补考的学生视为因公缓考,缓考手续如下办理:

(1)由学校活动组织部门为学生填写缓考申请单报教务科;

(2)教务科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批准;

(3)教务科出具书面批准通知发至学院办公室;

(4)学院教学秘书根据通知安排学生参加补考或重修。

7.在考试期间,因病住院者、患传染性疾病医院诊断为传染期在校隔离者,不得参加考试,需办理缓考,其他情况一律不予办理因病缓考。因病缓考手续如下办理:

(1)学生本人填写缓考申请单,并附校医院或由校医院指定的就诊医院诊断书或医疗就诊证明;

(2)学生辅导员审核认定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办公室;

(3)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报教务科;

(4)教务科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批准;

(5)教务科将批准后的缓考申请单发至学院办公室;

(6)学院教学秘书根据通知安排学生参加补考或重修。

8.原则上不予办理因事缓考。确因重大特殊事故不能参加考试或补考的学生可视情况批准因事缓考。因事缓考手续如下办理:

(1)学生本人填写缓考申请单,详细说明理由,并附能充分说明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2)学生辅导员经核实认定后,签署意见报学院办公室;

(3)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报教务科,同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4)教务科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批准;

(5)教务科将批准后的缓考申请单发至学院办公室;

(6)学院教学秘书根据通知安排学生参加补考或重修。

9.学生每学年的身体素质测验因病可以缓考,缓考如下办理:

(1)学生本人填写缓考申请单报任课体育教师,并附校医院身体情况证明;

(2)任课体育教师签字批准后报体育部备案,并负责通知学生按指定时间参加补测;

(3)因病经批准素质测验和补测均未参加的学生,需参加当年进行的毕业年级身体素质测验。学生要向任课体育教师提出书面申请,任课教师批准后报体育部备案,并负责通知学生按指定时间参加测验。

10.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参加考试或补考,均不再保留考试或补考机会。即考试缓考者直接参加补考,未参加补考者直接参加重修。

11.四年制第四至七学期重修课程、五年制第六至九学期重修课程在毕业前安排一次重修考试。

12.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允许参加正常的补考或重修,并视情节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积极改正,表现良好,毕业前该门课程可给一次考试机会,60分以上成绩均按60分记载。申请手续如下办理:

(1)学生本人提交参加考试的申请书和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材料;

(2)学生辅导员签署该生表现鉴定;

(3)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出具书面通知发至学院办公室;

(5)学院根据通知安排学生参加考试。

13.未经批准缺考者视为旷考,旷考者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和重修。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并认真改正错误者,毕业前该门课程可给一次考试机会,60分以上成绩均按60分记载。申请手续如下办理:

(1)学生本人提交参加考试的申请书和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材料;

(2)学生辅导员签署该生表现鉴定;

(3)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出具书面通知发至学院办公室;

(5)学院根据通知安排学生参加考试。

14.体育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由体育部提出学生名单报教务科,教务科负责通知学生和安排补考。

15.结业生回校补修理论课程原则上随开课年级的考试或补考进行,实验课程、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一律安排开课年级进行补做,不单独开设。

16.每学期最后一门考试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由各学院办公室在假期期间书面通知本人。学生应在放假离校前将准确家庭住址报学院办公室,因家庭住址变化或不祥未能接到补考通知而未能按时参加补考者,学校不再为其安排补考,直接重修。

五、关于重修:

1.必修课和专业方向指定选修课补考成绩不及格的学生须随下一年级重修该门课程。

2.重修课程只有一次考试机会,随开课年级参加补考,不单独命题。

3.在学期间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4.每学期第一至二周为办理该学期所开课程重修手续时间,过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一次重修机会。

5.重修手续如下办理:

(1)学生本人向学院办公室提出重修申请,填写重修申请表;

(2)经学院办公室教学秘书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出具重修学生名单送达相关教研室;

(3)各教研室根据重修学生名单安排学生参加课程重修;

(4)学生应在办理重修手续时申报参加课程开学补考。教学秘书安排学生参加课程开学补考。

6.申请重修的课程不参加考试视为自动放弃,不予保留考试机会。

六、关于成绩记载:

1.补考和重修60分以上成绩均按60分记载。实践教学环节补做60分以上成绩按60分记载;

2.经学校批准的因公缓考、因病缓考、因事缓考参加补考的学生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3.学习成绩统计中的平均学分绩计算包含所有必修课和专业方向指定选修课;

4.1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且学分超过1学分(含1学分)的,则每学期均按1门课程记载和计算成绩;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且学分低于1学分(不含1学分)的,则每学期均需记载考核成绩,本课程讲授完之后,确定一个总考核成绩,并按1门课程计算成绩;

5.药学(英语)专业的大学英语、药学(日语)和中药学(日语)专业的大学日语,每学期考核分精读、听力泛读和口语三种方式,分别按1门课程记载和计算成绩;

6.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凡单独设课进行考核的,均按一门课程记载和计算成绩;

7.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记载和计算成绩;

8.每学期考试成绩(最后一科考试成绩除外)由学院教学秘书将原始成绩单复印,于放假前一天发给学生班长,由学生班长向全班同学公布;

9.各门课程考试成绩由主考教师指定专人负责网上登录,同时填写纸质原始成绩单报送学院。各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对照原始成绩单检查核对录入的各门课程成绩。

七、关于留级:

1.学生学习成绩出现《沈阳药科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情况者,应予留级。

2.新学年开学第二周为办理留级时间。办理程序如下:

(1)各学院教学秘书通知留级学生在开学第二周填写留级登记表,报学院办公室;

(2)各学院教学秘书在开学第二周周四前汇总留级学生名单,填写留级学籍异动表,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同意后报教务科;

(3)教务科在第二周周末前汇总全校留级学生名单,教务处组织召开校学籍领导小组学籍会,通过后正式行文,经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核签字同意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签发;

(4)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

3.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4.学生进入毕业年级后,课程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者可以根据学生的意愿,按留级处理,或按结业处理。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秘书审核认定,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报教务科,经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5.学生留级后学籍异动至下一年级,学生的所有学习安排均按其留至的年级执行。

6.学生留级后课程学习成绩按新成绩记载,如出现留级后所学课程成绩低于其在原年级所学该门课程的成绩,且课程教学时数、教学大纲完全一致者,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成绩记载申请表,经教学秘书核实认定后按原成绩记载。

7.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学生可申请免修,于该课程开课学期第三周周末前填写免修申请表报学院办公室,学院教学秘书审核认定后,报教学副院长批准,学院备案。免修的课程,按原学习成绩记载。

8.留级的学生按其降至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9.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能超过两次。

八、关于休学与复学

1.学生学习期间出现《沈阳药科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情况可予休学。

2.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方可离校。休学手续如下办理:

(1)学生本人向学院办公室提交书面休学申请,填写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者需附校医院诊断书或医疗就诊证明;

(2)学院教学秘书填写学生学习相关信息,辅导员填写学生其他相关信息后报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

(3)学院汇总学生休学材料报教务科,包括学生休学申请书、学生相关信息表、医院诊断书或医疗就诊证明等;

(4)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5)由教务科发书面通知到相关学院,学院安排学生休学;

(6)教务科于每学年初汇总休学等学籍变动情况行文下发。

3.学生休学期满,需按下列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1)学生本人在复学学期向学院办公室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填写复学申请书,因病休学者需附校医院诊断书或其它健康证明材料;

(2)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科;

(3)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4)由教务科与学院协商复学学生编班等有关事宜,并发书面通知到相关学院,学院安排学生复学;

(5)教务科于每学年初汇总复学等学籍变动情况行文下发。

4.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5.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者予以退学。

6.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并从休学时间开始保留学籍一年。

7.在校期间学生参军入伍,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保留学籍到退伍(两年义务兵)后一年。

九、退学:

1.学生学习期间出现《沈阳药科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予以退学。

2.退学手续如下办理:

(1)学生本人填写退学申请书报学院办公室,因病退学者需附校医院诊断书或医疗就诊证明材料;

(2)学院教学秘书填写退学学生相关信息形成退学报告;

(3)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署意见,并安排通知家长;

(4)学院汇总学生退学材料报教务科,包括学生退学申请书、学院退学报告、退学学生学习成绩单、学生辅导员情况说明、医院诊断书或医疗就诊证明等;

(5)教务科根据学院退学报告形成退学文件,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主管校长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6)教务科将批准退学文件发至学院办公室;

(7)学院通知学生持学校文件和退学通知单办理退学手续医学|教育网整理。

3.退学而拒不办理退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在自退学之日起15日内,由学院指派专人办理退学相关手续,退学文件送达学生本人,档案邮寄学生原籍所在地。

4.退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学校的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十、其他:

1.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其它事项按《沈阳药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沈阳药科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自2010-2011学年起执行,原《沈阳药科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6]23号)同时废止。

3.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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