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
2014-10-21 11:50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