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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学会章程总则

2016-11-15 11:46 来源:医学教育网

北京医学会章程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医学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Medical Association ,缩写BMA)。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地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本会办会方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本会作为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围绕首都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引领科学发展、立足学科建设、普及医学知识、树立健康理念”的工作方向,带领广大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继承和发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精神,树立“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急功近利的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发挥医学专家的学科引领带头作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卫生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甲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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