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16年7月26日发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7年2月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质量行动计划》、2018年4月18日发布《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首次明确了18项核心制度的内涵要点,对既往医院工作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对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与规范。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要务,是医疗工作的生命线,也是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对医疗服务的切身感受。
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时隔7年对《侵权责任法》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解释》细化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针对既往疑难问题进行了释明,对医疗纠纷诉讼审判、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医疗机构纠纷防范产生重要影响。
为适应医改新形势,依法依规改善医疗质量,规范执业行为,提升医院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制定科学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有效地进行质量考核控制医疗风险。同时有助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人员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解释》,有效应对新法律形势下的医疗纠纷,建立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拟举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与医疗损害责任最新司法解释解读与适用培训班”,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部
协办单位:北京中创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二、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1、质量管理制度考核标准及办法;
2、质量标准考核评价与持续改进;
3、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理解与规范;
4、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梳理与变化;
5、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案例解析与审判适用;
6、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落实与薄弱环节改进。
第二部分: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1、最新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的条文理解与适用;
2、最新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的案件解析;
3、最新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的医院应对策略;
4、最新医疗损害司法解释背景下的病历书写要点;
5、从最新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看医疗机构举证要素;
6、医疗机构医疗产品责任举证与实务;
7、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辅助人出庭前准备;
8、医疗美容相关诉讼的区分与内涵;
9、知情同意历史沿革与发展解析;
10、紧急医疗的启动与知情同意困境应对;
11、院前急救中的注意义务与作业要点;
12、最新医疗损害司法解释亮点、局限性以及衍生问题;
13、多家医疗机构导致医疗纠纷的类型、责任划分与应对;
14、医疗纠纷典型、热点案例解析。
三、时间、地点(每期培训班的具体报到地点另行通知各报名单位):
时间:2018年6月22日—6月28日(22日全天报到)
地点:吉林。长春(具体酒店见报到通知)
四、拟邀专家(每期选择其中2-3位专家主讲,具体授课专家以日程安排为准)
刘鑫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卫生法研究中心教授。
樊荣 质控和医患沟通专家,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主任、病人安全与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主任。
陈伟 投诉管理和医患沟通专家,北京积水潭医院医患办公室主任。
于宏 纠纷处理和医患沟通专家,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委员。
五、参加对象:
1、各地卫生计生委(局)分管领导、医政处(科、股)、法制处(科、股)、科教处(科、股)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骨干;各地医调委相关负责人;
2、各地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医学院校和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3、各级医院院长、书记、主管医疗业务副院长、医务处(科)、医教处(科)、质控科(办)、纠纷办、投诉办、医患办、门诊部、护理部、办公室及临床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骨干;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六、收费标准:
会议费1500元/人/期,(含培训费、资料费、学分证书费),食宿由会议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七、学分证书:培训班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
八、报名方法及其它事项:
请将填好的《报名表》以邮件或传真发至会务组,会务组将在开班前一周通过邮件或传真的形式传发《报到通知》,告知报到地点、具体日程安排等事宜。
九、会务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叶飞
电话/传真:010-53041518
手机/微信:13520780100
报名邮箱:1352078010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