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品种项下规定的色谱条件下,除固定相种类、流动相组成、检测器类型不得改变外,其余如色谱柱内径、色谱柱长度、固定相牌号、载体粒度、流动相流速、混合流动相各组成的比例、柱温、进样量、检测器的灵敏度等,均可适当改变。以适应具体的色谱系统并
达到色谱系统适用性试验的要求。
色谱系统适用性试验通常包括:理论踏板数、分离度、重复性和拖尾因子等四个指标:
1.理论塔板数:不得低于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最小理论塔板数
2.分离度:除另有规定外,分离度应大于1.5
3.重复性:取各品种项下对照品2连续进样5次,除另有规定外,其峰面积测量值的相对标准偏差不大于2.0%
4.拖尾因子:除另有规定外,拖尾因子应在0.95~1.05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