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之推敲药师考试笔记《药事管理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注:(1)按 2011年考试大纲整理。(2)转载须注明,仅供复习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三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一、广告准则
1.广告不得含有的情形和内容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微、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的内容
(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3.药品广告内容的要求
(1)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2)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师处方购买和使用”。
4.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广告的审查
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审查的规定
(1)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2)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法律责任
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法律责任
(1)处罚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2)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