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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执业药师考试:新药品管理法中的药品经营相关法条

近日,关于执业药师考试动态,考生们对此十分关注,为了帮助考生了解,小编整理了“重庆市执业药师考试:新药品管理法中的药品经营相关法条”,具体内容如下,请考生查看!

重庆市执业药师考试:新药品管理法中的药品经营相关法条

考点1: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②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③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④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考点2: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考点3: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执业药师考试题型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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