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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第十六章

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资料药事管理与法规第十六章如下,希望能给考生的备考带来帮助。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1.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此外,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 审批主体及许可证:

药品生产企业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省局许可证,工商营业照,先证后照,一证一照】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3.GMP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GMP要求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4.药品生产行为的管理(2009/2007/2006/2004/2003):

(1) 药品的生产 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2)中药饮片炮制:必须按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3)原辅料要求: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原料、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4)药品出厂前自检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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