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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辅导第十八章

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资料药事管理与法规第十八章如下,希望能给考生的备考带来帮助。

执业药师的组织机构:

①考试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SFDA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8条)

②注册工作(首次注册 11-14条,变更注册 15条;再注册 16条;注销注册 17条)

注册管理机构:SFDA

注册机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1条)

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人事部及省级人事部(11条)

首次注册条件是四条(13条)

再注册条件是五条(16条、13条)

③发证机构:

《执业药师资格证》:省人事部门(10条)

《执业药师注册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4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省级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盖章,作为再注册的依据)(25条)

④执业药师有关证书的印制: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国家人事部,用印(人事部和SFDA)(10条)

《执业药师注册证》:SFDA(14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SFDA(25条)

⑤继续教育工作:

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SFDA(23条)

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省级FDA(23条)

承担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工作:SFDA批准的执业药师培训机构(24条)

⑥备案事项:

经批准注册者:省局要向SFDA备案(14条)

凡注销注册的:省局要向SFDA备案(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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