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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药品召回管理的情形及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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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内容

分类

主动召回

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该药品生产企业决定召回

召回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

责令召回

药品监管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安全隐患,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分级

一级召回

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级召回

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级召回

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不予召回

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

以上是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药品召回管理的情形及其内容”,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帮助!更多执业药师考试相关知识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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