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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假药、劣药的规定情形

为了帮助广大执业药师考生学习执业药师,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出了执业药师考点“药事管理--假药、劣药的规定情形”,方便大家学习记忆,相关内容如下: 

1、药品

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3、劣药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以上就是医学教育网关于“药事管理--假药、劣药的规定情形”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多资讯尽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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