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药品召回管理”,相信这是很多执业药师考生们都非常关注的问题,为了帮助广大执业药师考生及时了解,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如下内容:
情形
内容
分类
主动召回
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该药品生产企业决定召回 召回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
责令召回
药品监管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安全隐患,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分级
一级召回
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级召回
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级召回
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不予召回
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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