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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的情况总结--执业药师《法规》精华

相信很多执业药师考生们都非常关注2020年相关考试内容,为了帮助广大执业药师考生及时了解,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如下“罚款的情况总结--执业药师《法规》精华”内容!请考生查看!希望对你有用!

罚款情况总结:

(1)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 GCP 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2)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3)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5)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制剂;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 1-3 倍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

(6)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同 80 条(非法采购)

(7)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属于无证经营

(8)吊销印鉴卡的情况

(9)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滥用 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医师执业证书。

(10)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假药罚。注意《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不符合省级批准标准的,按劣药论处。注意对比这两个事项。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罚款的情况总结--执业药师《法规》精华”相关内容,希望以上内容对广大执业药师考生们有帮助!更多执业药师考试相关资讯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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