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比较关心“法规精华:行政处罚程序的分类、决定及程序”,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各位考生整理如下:
行政处罚 程序的分类 | 决定及程序 |
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 程序) | 当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拟作出数额较小的罚款即公民处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考点速记】简易警告,公民五十,法人一千 |
一般程序 (普通程序) | (1)立案。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证件; (3)处理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定;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5)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听证程序 | 可以申请听证程序的情况 |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考点速记】听证大罚,停产停业,吊销执照 |
费用 |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提出和 通知 | (1)听证申请的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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