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复习正在进行,医学教育网整理了“执业药师法规:哪些情形按假药、劣药处理?”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考生顺利备考。

一、假药
答:《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劣药
答:《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以上就是医学教育网关于“执业药师法规:哪些情形按假药、劣药处理?”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多资讯尽在医学教育网!
相关推荐:
【动态】近期5大行业动态,作为药店人的执业药师必看!
【有问必答】2021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细则解读!
【汇总】11省药师成绩查询通知|19省成绩公布后公示并监督
【汇总】全国9省启用执业药师电子证书!效力等同纸质证书!
【成绩预约】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成绩,一键预约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