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执业药师《法规》入学摸底测试中涌现出很多错误率比较高的题目,考生们可以进行重复巩固学习!
正确率30%(单选题)
根据《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10号)和《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46号),自2015年5月1日起,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再购进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自2016年1月1日起,生产和进口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必须在其包装和说明书上印有规定的标识。之前生产和进口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药品标签、说明书的修改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信息,某药品连锁经营企业库存少量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自2015年5月1日起,该企业的下列经营行为,错误的是
A. 申请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后再继续销售14%
B. 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要求,在销售时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号,并限定每次购买数量不能超过两盒30%(正确答案)
C. 将库存产品登记造册备案后,经协商退回原供货的药品经营企业29%
D. 将库存产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设区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在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前,按规定销售售完为止20%
解析:
根据情景信息“自2015年5月1日起,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再购进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原有库存可以销售,并且不一定非要先申请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质(申请资质是针对新购入的药品而言)。但是题干所问是“经营行为”,并不是“说法”,这个地方逻辑需要理顺。其一,原有库存既可以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质后销售,也可以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销售,选项A属于其中一种情况,选项D属于另一种情况,行为均合法。其二,原有库存药品质量没有问题,在企业间退货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备不备案都可以进行。选项C又是其中一种情况,行为合法。其三,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该按7日常用量销售,并且不需要登记身份证号,选项B的行为最不合规。此题如果将题干中的“错误”改变“不符合规定”歧义会比较少。故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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