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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执业药师《法规》考点——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程序!

2020年执业药师备考正在紧张的进行中,很多考生目前基础阶段复习已经过半,为了帮助各位考生备考,小编整理了“2020年执业药师《法规》考点——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心动

行政处罚

程序的分类

决定及程序
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

程序)

当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拟作出数额较小的罚款即公民处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考点速记】简易警告公民五十法人一千

一般程序

(普通程序)

(1)立案。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证件;

(3)处理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定;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5)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听证程序可以申请听证程序的情况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考点速记】听证大罚,停产停业,吊销执照

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提出和

通知

(1)听证申请的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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