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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包括: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8.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和监督处罚,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核发,价格监管。
19.卫生健康部门职责:
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目录;卫生、应急、健康、计划生育、医院。
20.中医药管理部门职责:
拟定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中药、民族药。
21.医疗保障部门职责: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救助,负责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招标采购。
22.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职责:
工业产业、食品医药、管理、互联网(广告)、承担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和国家药品储备管理工作。
2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人社保险,职称、职业资格。
24.商务部门职责:药品流通。
25.海关职责:进出口。
26.发展和改革宏观调控部门职责:药品宏观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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