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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法规备考重点

眼看着距离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越来越近,很多对于药用植物学冲刺备考十分关注,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小编整理了“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法规备考重点”,具体内容如下,请考生查看!

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法规备考重点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一章: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以上即为“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法规备考重点”的相关内容介绍,更多脱发请关注医学教育网!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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