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管理的模式 | 价格管理四阶段:国家计划统一定价,到市场调节经营者自主定价,到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以及当前执行的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 |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 |
实行药品市场调节价应当遵循的原则 | 以现行药品价格政策为基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的决定性作用,围绕新时代医疗保障制度总体发展方向,持续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
同种药品在剂型、规格和包装等方面存在差异的,按照治疗费用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临床效果、成本价值、技术水平等因素,保持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继续依法实行最高出厂(口岸)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
按照“保障药品供应优先、满足临床需要优先”的原则,采取鼓励短缺药品供应、防范短缺药品恶意涨价和非短缺药品“搭车涨价”的价格招采政策,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 |
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申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
药品经营者遵守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 | 合理定价明码标价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遵守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 |
如实报告销售和价格情况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
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按照规定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管理 |
购销中禁止不正当获益 | 禁止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禁止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有关人员收受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