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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法规》知识点:精神药品的供应

很多考生想知道如何高效的进行执业药师备考,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执业药师备考知识点“执业药师《法规》知识点:精神药品的供应”,详细内容如下,希望能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执业药师考试

第一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经营单位统一调拨或者收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

第二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供应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联合下达。

第三条

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

医疗单位购买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持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精神药品购用卡》在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

《精神药品购用卡》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四条

科研和教学机构因科研和教学需要的精神药品,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由指定的医药经营单位供应。

以上就是医学教育网关于“执业药师《法规》知识点:精神药品的供应”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多资讯尽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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