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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
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以上是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药品评价与再评价组织、处理--药事管理与法规”,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帮助!更多执业药师考试相关知识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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