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相关内容是《法规》重要考点,为了帮助大家备考,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如下相关内容:
(一)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18A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便民和效率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20A。
(二)药品行政许可事项15A
1.药品上市许可表现形式为:药品注册证书;
2.药品生产许可表现形式为:
(1)《药品生产许可证》;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药品经营许可表现形式为:《药品经营许可证》;
4.国务院行政法规确认了执业药师职业许可表现形式为:《执业药师注册证》。
(三)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
1.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代理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负有告知的义务。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机关负有告知其向有权机关申请的义务。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全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5)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属于行政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受理该申请。
(四)撤消行政许可的情形20A19A
1.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应当予以撤消: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
3.可以不予撤销: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人违法、危险→行政机关→人身自由、财物暂时性控制。
2.行政强制执行:相对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自己or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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