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机关是人事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的实施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这是在《执业药师法》出台之前开展执业药师管理工作、实施注册许可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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