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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毒性药品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毒性药品的发放有严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毒性药品必须由持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药品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条件储存、运输和销售。
2.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零售毒性药品;只有获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用毒性药品供应许可证》的单位,才能从事毒性药品批发业务。
3. 医疗机构使用毒性药品时,需凭执业医师开具的专用处方。每次配方剂量不得超过两日极量,且必须经过双人复核签字确认后方可调配。
4. 毒性药品的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毒药标识,并附有详细的说明书和警示语句。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5. 对于毒性药品的购进、销售及使用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建立完整的记录制度,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追溯。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购买、运输或使用未经批准的毒性药品;也不得将毒性药品转让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以上就是关于发放毒性药品的一些基本规定,实际操作中还需要遵守当地的具体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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