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药监局发布“内蒙古关于开展2021年药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医学教育网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
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2021年药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自治区范围内从事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合格且符合《自治区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92号)相关要求的,可申报相应级别的药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2021年自治区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合格成绩长期有效(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合格成绩有效期执行国家新规定)。2017、2018、2019、2020、2021年度考试合格人员,均可申报2021年药学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参评的必备条件,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
(三)继续教育要达到《关于做好全区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53号)的有关要求。
(四)对在盟市及以上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设置论文条件,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业绩贡献,论文数量不做要求。其他人员不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成果替代论文要求。
(五)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具体遵照《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执行。
(六)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可认定为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
三、申报程序及职责
(一)严格申报程序
1.盟市及以下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经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汇总。人社部门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由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将材料转药学高评委办事机构。
2.自治区本级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交药学高评委办事机构。
3.所有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均需由本单位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评审表、送审表均需要签注本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明确申报职责
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综合管理、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盟市、旗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本级申报材料,对申报人员身份、工作业绩成果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同时,各相关单位需按《通知》要求做好公示工作。
(三)要求
1.各地区、各单位务必于2021年10月15日前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公示和报送工作。
2.职称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免试人员年龄、减免继续教育学时的人员年龄计算均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2021年10月15日。
3.申报人员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基本信息,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完成线下填报后签字盖章。
4.申报材料要按照《职称评审材料目录单》所列各项认真准备,并附专业课考试成绩单(成绩单打印网址http://39.98.188.182/sps/)。因年龄原因免试的人员,申报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再补报相关材料。
5.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花名册》所列各项填写参评人员信息,填报不合格者不予接收材料。
四、其他
2021年药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92号)执行,其中有与《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81号)不一致之处,以《通知》为准。
附件:
1.《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2.《内蒙古自治区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3.《关于做好全区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4.《2021年申报药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花名册》(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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