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违规行为:
1、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3、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8、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9、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10、其他。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上述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二)严重违纪行为: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4、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试题及答案;
5、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6、其他。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若有上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三)特别严重行为:
1、作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替考: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上述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四)终止考试: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试人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一般、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法嘴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诚信档案:
造价考试在对考试作弊、“打假”、试卷雷同等现象的严厉防控的实践过程中,建立起考试诚信档案库。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
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