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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地药监局发文|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需配备执业药师!

最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审批许可事宜的通知,通知主要提示了四点内容,执业药师们要注意,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详情如下!

海南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20〕43号)、《海南省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琼府办函〔2021〕13号)精神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23号)工作要求,现就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取消筹建审批。企业筹建完成申请验收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有关要求,对申办企业组织检查。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不含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企业)必需配备执业药师。

三、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我局自2018年8月起已经取消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间距及面积要求,请遵照执行。

以上就是医学教育网关于“该地药监局发文|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需配备执业药师!”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多资讯尽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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