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及各位执业药师: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药监人〔2024〕3号)、《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等文件相关要求,为持续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的专业知识和药学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执业药师职责作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现就开展2025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历年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人员(含2024年执业药师考试并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人员)。
二、报名时间
2025年3月10日-2025年12月30日。
三、培训安排
(一)网络培训
学员登录河南药师网(www.hnysw.org),点击“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录”按钮登录进行缴费学习,学习完成考核合格,授予学时。
手机学习的学员请关注河南省执业药师协会微信公众号报名学习。

(二)费用:200元/年/人。
四、学习内容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
五、学时管理要求
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均可登录“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执业药师”专栏→“继续教育”→“学时查询平台(http://111.6.230.55:8088/search)”查询学习档案信息。
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一)全年必须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学员学习完成考核合格,授予学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二)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继续教育人员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用人单位出具有效证明,经审核批准,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学时。
(三)执业药师在参与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期间,视同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执业药师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期间提供药品管理与药学服务的,依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符合减免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条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备注个人信息发送至邮箱:hnzhiyeyaoshi@163.com;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符合要求的,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
(四)同时具备药学和中药学执业药师资格证的执业药师每年只需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培训。
(五)参加其它继续教育活动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药监〔2024〕3号)第十条规定执行。
六、咨询电话
办公电话: 0371-85961895 85961896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
河南省执业药师协会
2025年2月27日
豫执药协〔2025〕2号.pdf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