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执业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人〔2024〕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业务知识水平,更好地履行执业药师的职责,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面向全国对2025年度贵州省执业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项目进行框架协议采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北京医大爱思唯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正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正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金航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五家单位中标承担我省执业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继续教育学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时间
2025年6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11月30日,本年度继续教育报名时间和学习考试时间在规定日期结束后将不再后延。)
二、继续教育对象
执业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
三、学时要求
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学习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四、继续教育方式
继续教育培训采用网络在线学习方式。学员请登录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官网(https://www.gzhfda-tc.org.cn)点击“继续教育”进入继续教育管理平台根据系统提示选择施教机构进行注册、选课、缴费后即可进行学习。
五、收费标准
2025年度贵州省执业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费用150元/人/年,由施教机构收取并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普票;补修2024年度贵州省执业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费用150元/人/年,由施教机构收取并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普票。
六、其他事项
(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要求: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执业药师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因上述特殊原因未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执业药师通过施教机构的学习平台上传由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审核后方可补学完成2024年度规定的学时。
(二)请执业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自愿选择施教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学时考试合格的学员可在网上自行打印学时证明。
(三)执业药师的学时证明全国范围内有效。
咨询电话:0851- 86807315 86807192 86807441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
2025年6月9日